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物资运输的需求大大增加,整个道路运输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大量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很多挂靠在大型物流公司之下,形成挂靠关系。但是,这种挂靠关系往往导致多种法律风险的存在,给相关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物流公司中的挂靠表现为个体经营者、小规模公司即挂靠方将自有车辆等设备挂靠在被挂靠方物流公司的名下,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在内部关系上,则往往根据双方的协议,由挂靠方实行独立自主核算,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挂靠费或者管理费。 1挂靠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当挂靠方与第叁人发生交通事故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叁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方和挂靠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小圆点分割线 (二)对于挂靠方所雇用的人员(主要是司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被挂靠方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挂靠车辆中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一旦受损害的司机被认定为工伤,作为被挂靠方的物流公司将要承担相应的劳动法上的责任。 小圆点分割线 (叁)被挂靠方在承担一定的责任之后可能因为挂靠方的支付能力有限而不能足额追偿,从而造成损失。 由于挂靠协议不具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因此被挂靠方往往需要对第叁人承担责任,然后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方进行追偿。然而由于挂靠方作为个体或小规模公司,其清偿能力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大量被挂靠公司在承担责任之后却无法依照双方的挂靠协议进行有效的追偿,进而蒙受损失。 小圆点分割线 (四)被挂靠方可能因为挂靠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被挂靠方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多种:挂靠方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被挂靠方未尽到审慎义务、挂靠车辆未按规定投保、运输过程中未对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挂靠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维修等。 2、挂靠方利用挂靠关系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被挂靠方亦有可能牵涉其中。如在一起利用仓单诈骗财物的违法活动中,挂靠方出具虚假仓单骗取财物,作为被挂靠方的物流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放纵甚至支持该种行为,被挂靠方亦极有可能卷入刑事犯罪。依据《刑法》第叁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被挂靠方对于挂靠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通过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到权责明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细化。例如被挂靠方对于挂靠车辆的监督管理权的时间、范围、力度、方式;挂靠方应当遵守被挂靠方的规章制度;不同情形下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挂靠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被挂靠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等。
(二)核实挂靠方的资信能力,必要情况下由挂靠方提供履约担保,减少追偿风险。 挂靠方的资信能力虽然在日常的经营中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对于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确实十分重要。尤其在对第叁人承担责任之时,被挂靠方往往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垫付责任。一旦挂靠方没有相应的偿付责任,被挂靠方承担责任之后存在追偿不能的风险。因此,视具体情况要求挂靠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挂靠方可以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担保,而对于那些事故频发的挂靠方应当提供较多的担保,以此避免追偿风险的发生。 (叁)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督管理,减少事故和违法行为的风险。 传统的挂靠模式之下,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之后便以为万事大吉,对于挂靠方不管不问,对挂靠方的日常经营行为听之任之,有的甚至连挂靠方发生事故都不能及时知悉。在这种状态之下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加。尤其是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这种风险更为明确。因此,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督管理显得十分迫切。 加强监督管理主要应当从防控事故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方面着手,如通过前期的车辆核查、定期的检查和检测来确保车况的良好;加强对挂靠方日常运营活动的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运营制度的实施管理,加强运营监督,减少运输合同等经济纠纷等,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控制相关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