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对于明确道路 货物运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及 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驾驶与车辆 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道路货物运输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水平,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加强危运安全驾驶与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道路运输单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规定 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二)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叁)《深圳市交通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普通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二、我市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我市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公司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起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我市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均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起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不可由主要负责人兼任。 1.危险货物运输公司:车辆数(含挂车)100辆以下的,每25辆车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名;车辆数(含挂车)100辆以上的,超过100辆的部分按每50辆车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 2.普通货物运输公司:每50辆车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
(三)安全总监配备。50辆车以上的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设置1名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满足《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可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任。 1.危险货物运输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配备安全总监。 2.普通货物运输公司:300辆车以上(含300辆)货运公司需于2019年11月30日前配备安全总监;50(含50辆)至299辆车货运公司需于2020年11月30日前配备安全总监。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50辆车以上的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总监可为同一人。 1.危险货物运输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普通货物运输公司:300辆车以上(含300辆)货运公司需于2019年11月30日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50(含50辆)至299辆车货运公司需于2020年11月30日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动态监控专职人员配备。对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和公司名下有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总质量12吨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公司,各公司应当任命不少于2人作为公司专职监控人员,其中车辆数100辆以上的公司,应按照每100辆车加设1名专职监控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不可由上述人员兼任,公司还应明确专职监控人员A、B角,以确保营运车辆实时动态监控。
三、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措施 (一)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证的,我局将在日常检查中重点督查并依法处罚。 1.行政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管理措施 (1)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暂停公司新增运力与增加经营范围、许可证延期等相应业务办理。 (2)普通货物运输公司:锁定公司新增运力和车辆过户。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我局将在日常检查中重点督查并依法处罚。 1.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公司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管理措施 (1)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暂停公司新增运力与增加经营范围、许可证延期等相应业务办理。 (2)普通货物运输公司:锁定公司新增运力和车辆过户。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我局将在日常检查中重点督查并依法处罚。 1.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公司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3000以上8000以下罚款。 2.行政管理措施 (1)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暂停公司新增运力与增加经营范围、许可证延期等相应业务办理。 (2)普通货物运输公司:锁定公司新增运力和车辆过户。
四、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驾驶行为监督 (一)我局将完善卫星定位监控与视频监控通报制度,针对上述不安全驾驶行为,每天以微信通报的形式于深圳市危险货物运输公司管理微信群通报,微信通报效力等同于文件通报。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关注微信群,并及时查收、处理各项通知通报。
(二)危运车辆超速或存在抽烟、打电话等不良驾驶行为的,除在行业通报外,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约谈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与违规驾驶员、押运员;2.自通报次日起,责令超速车辆停运三天,违规人员停岗三天,对公司暂停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新增运力、以旧更新、许可证延期、公司变更经营性质、危运车辆变更经营范围业务三个月;连续超速或存在不良驾驶行为的,从最新一期被通报的时间起叠加计算停办相应业务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五、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管理 (一)我局将电子运单填报情况、长期不在线车辆、经常不在线车辆数据一并纳入安全生产指标核查项目,随机抽查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电子运单填报情况,将不如实、不及时填报电子运单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对于业务量不饱和的公司,不予受理新增运力业务(不含以旧更新),以下情况视为业务量不饱和:被通报为长期不在线或经常不在线的车辆占公司所有车辆的10%以上的。
(二)危运车辆动态管理数据来源于第三方监测平台的和市交委运行指挥中心的数据,且根据市交通运输委相关文件精神,委运行指挥中心不再受理超速等事件的非系统核销申请。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GPS监控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监控数据,以免影响后续业务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联系人:李梓菁,电话:25266923;邓勇,电话:25266985)
抄送:委安全应急处、委执法支队、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深圳市公路货运与物流行业协会、深圳市集装箱堆场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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